2007年4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身边法事
小狗欢欢的继承权
范忠信

  重庆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先生去世了,他留下遗嘱,要将全部遗产留给他的爱犬“欢欢”。老人有子孙,他没有说要把遗产留给子孙。
  动物要继承遗产,要接受遗赠?这让国人感到十分新鲜。
  按照中国现行的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公民(自然人)和法人。“欢欢”不是人,也不是法人,它当然不能享受民事权利。既然不是人,“欢欢”也不可能是死者的亲属,当然不能列入《继承法》规定的什么继承顺序。
  申老是法学博士,他应该知道这一点。他立下一个不为现行法律支持的遗嘱,实为徒劳。他明知如此,仍要立此遗嘱,肯定另有“企图”。
  申先生企图什么呢?他大约是想通过这个惊世骇俗的遗嘱“说”些什么。
  这位老法学博士是一位饱受国外法学教育的博士,归国后面对着一整套他不熟悉也无法沟通的法律体系,度过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生涯。临终,他立下这么一个奇怪的遗嘱,显然是要提出点忠告或抗议。
  申先生要抗议什么呢?他是要抗议我们的不能“泽及宠物”的民法,抗议我们的不能对动物“一视同仁”的民法。他是想提醒我们,法律应该更加贴近自然,更有环境和生态意识,更有自然精神,更体现世间万物相互依存的法律哲学。